安徽省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是指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 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
第二條 普通高中應當按照《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要求,對新進入普通高中就讀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做好重新認定工作,符合條件的方可享受免學雜費政策。其中,對于存在返貧或致貧風險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將其認定為可以享受免學雜費政策。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落實“脫貧不脫政策”要求,按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學雜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高中學業,并將執行情況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四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根據受助學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五條 各地教育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雜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各市教育部門匯總報省教育廳審核確定。
第六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七條 普通高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